规避公司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二)

发布时间:2019-08-10 00:19:15


  本文讲述如何规避公司上市过程中关于资产部分净资产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未列示净资产在可出资之处,同时法律也未规定其不得作为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从公司法规定看,净资产是可以出资。在实际工作中,以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出资成为一种常态。

  净资产(股东权益)为资产减去负债的余额,包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有控制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包括货币财产、存货、各类债权、各类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含商誉、特许经营权)。某些财产有可能设定了担保情形。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表现为各类债务

  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移需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若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及未获同意,该转移至少对合同相对人不产生效力,这样看来,发起人投入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是有瑕疵的,可能存在纠纷隐患。因此,以净资产出资时是否书面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律师审核关注的重点。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净资产作为出资是有瑕疵的,因为净资产是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这个差额包含的资产种类其实并不清晰,有可能净资产中还包含着对第三人的债权,而该债权作为出资本来就是没有定论且实践中一般不予认可的方式(特批除外)。其次,负债如何进入被投资公司,其实是需要做债务转移程序的,而债务之转移是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但从另一角度讲,以净资产全部或部分出资实际上是股东权益的全部或部分的转让,与企业自身没有太大关系,如原企业法人资格不注销,法律主体未发生变化,债权债务未发生转移,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除了在国有企业改制以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可以净资产(股东权益)出资外,其余情况能否以净资产作为出资方式,目前尚无定论。从公司管理角度来讲,这是工商管理部门之职权范围责任,,监管部门应该不会在出资方式上刁难公司。为规避风险起见,除整体变更及国企改制重组外尽可能不要采用此种方式出资。即使采取此种方式,也要注意评估价值与审计价值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保持业绩的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