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发布时间:2019-08-14 19:57:15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个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来源于两个方面:
1、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但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因为他们都是监事会监督的对象,不应当进入监事会。
二、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三、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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