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方式和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30 14:04:15


关于监事会的组织方式,现行法仅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应在其中推选一名召集人,《公司法》第118条第3款则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关于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依现行法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公司法》不但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而且增设了以下几项职权:

(1)罢免建议权。监事会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权。监事会有权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3)提案权。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4)质询权和建议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5)调查权。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6)诉讼权。监事会可以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即根据特定股东的请求,要求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