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越权行为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20 07:20:15
公司董事越权行为如何处理
一、在公司董事越权对外为民事行为的性质是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时,该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不能以股东越权而拒绝承担责任。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是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的一种体现。根据这一原则,商法交易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以其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准,以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外观效果。当行为外观与行为不符时,交易行为人可依行为之外观主张权力。而引发某种表见性事实的人,应对被认定有正当理由信赖该 表见性事实的人,应对被认定有正当理由信赖该表见性事实的相对人承担责任。外观主义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成立表见代理应具备如下条件:一、董事在实施行为时无代理权或代表权;二、该越权董事有被赋予公司代表权及代理权的外观;三、相对人合理信赖该越权董事有代理权或代表权。
三、我国《合同法》对无权代理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已有所注意并做出相应的规范,赋予了第三人可以撤销合同的权利。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依据集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一、在公司董事越权对外为民事行为的性质是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时,该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不能以股东越权而拒绝承担责任。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是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的一种体现。根据这一原则,商法交易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以其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准,以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外观效果。当行为外观与行为不符时,交易行为人可依行为之外观主张权力。而引发某种表见性事实的人,应对被认定有正当理由信赖该 表见性事实的人,应对被认定有正当理由信赖该表见性事实的相对人承担责任。外观主义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成立表见代理应具备如下条件:一、董事在实施行为时无代理权或代表权;二、该越权董事有被赋予公司代表权及代理权的外观;三、相对人合理信赖该越权董事有代理权或代表权。
三、我国《合同法》对无权代理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已有所注意并做出相应的规范,赋予了第三人可以撤销合同的权利。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依据集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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