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任职限制吗?
发布时间:2019-08-22 04:29:15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组织机构的重要成员,他们的素质高低、品质优劣直接关系着公司的经营成败和发展。因此,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有必要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l)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5年,,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最新资讯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则
08-17 0
-
08-17 1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
10-15 0
-
10-10 0
-
08-03 2
-
08-2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