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06 22:16:15


  小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是“股份”转让,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是“股权”的转让,原《公司法》规定是的“出资”转让,新公司法将“出资”转让,变为“股权”转让,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权利行为的正确的认识。因为我们都知道,“出资”仅是一种法律行为,股东将原属于自己的资产交于公司,这些资产就转化了公司的资本,股东在公司中,实际上享有是因为自己出资而享有的一种参与公司管理,分配公司利润的一种权利,因此,用“股权”代替“出资“是比较科学的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是“股份”转让,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是“股权”的转让,原《公司法》规定是的“出资”转让,新公司法将“出资”转让,变为“股权”转让,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权利行为的正确的认识。因为我们都知道,“出资”仅是一种法律行为,股东将原属于自己的资产交于公司,这些资产就转化了公司的资本,股东在公司中,实际上享有是因为自己出资而享有的一种参与公司管理,分配公司利润的一种权利,因此,用“股权”代替“出资“是比较科学的。

  一、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具有人和性和资合性,有限责任公司都是

  由其家人、亲戚或朋友组建的,他们之前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而组建公司的,所以他们在转让其自己的股权时,其他股东一般不愿意其他人参与进来,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发生,股东优先购买权于是应运产生了。

  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

  股权转让,一方面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利,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但是另一方面也要保护转让自由,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侵犯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的呢?我个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其主观心态是善意的,不

  知晓优先购买权人有无弃权的情况,应认定转让股权协议的效力。

  第二、如果受让人取得股权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则应认定对外转

  让股权协议效力。

  第三、从维护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