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权转让的公司章程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20 01:43:15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首先,强制股东将股东大会多数决定原则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章程作为公司自汉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某些限制,但是其限制程度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更不能剥夺股东的股权。

  其次,从股权的性质上讲,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均作出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总和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如果确认章程强制转让股权合法,将无法保障小股东在公司的权益,有违公平原则。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很容易利用章程的约定的强制转让股权条款来消除异已,任意剥夺小股东的股东资格,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