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程序

发布时间:2020-07-05 23:32:15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dengji)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dengji)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商务局所需材料:

  1、企业转制申请书(原件)

  2、原外商投资企业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3、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4、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办事程序: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办事时限: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