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与提交材料
发布时间:2019-08-30 21:06:15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一、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申请材料:
(一)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章程(原件1份);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九)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十一)股东或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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