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层实现职能的结构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3 09:02:15
经营层实现职能的结构分析
公司经营层如何实现它的职能?中国现行公司法对经营层的不同的职能采用不同的实现结构形式。析言之:
1、业务执行与经营意思决定。
公司法第11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但没有以明确的语言规定董事会的地位和性质。然而,人们从该条规定的具体职权中可以概括董事会的地位和性质,从而也概括出职能的内容和结构,即一般都认为董事会具有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的职能。所谓“业务执行”是相对股东大会而言的,它必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但是,它又不是包揽每项具体业务执行的机关,它需要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和业务执行作出决策,因而它是经营意思决定机关。就此而言,“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两者是一致的,并且,两者采用决议的形式,因而都是以会议体的合议的结构形式行使。但是,“业务执行”在作出决议之后,确有一个“实施”层次的问题。或者授权董事执行,如前述的公司登记和公司文书备置等;或者授权经理执行,如公司法第119条(八)的规定。就“实施”层次而言,属于董事执行的,即属于“单独行为”结构形式。但是,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的单独业务执行。因此,非依董事会的授权,董事的单独的业务执行结构形式是不存在的。
2、业务执行与公司代表。
业务执行与公司代表的关系如何?可以从职能(或职权)的关系上考察,还可以从职能归属的机关的关系上考察。就前者而言,如从理论层面上考察,业务执行应包括公司内部的业务执行和公司外部的业务执行,而公司外部业务执行理应包括公司代表行为,甚至可以说,公司代表行为是公司外部业务执行的一环。由此,似可得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含关系,甚或是对一个事情的不同表述的结论。但就法的机能而言,业务执行是对公司经营事项的处理,而公司代表行为则是就公司对第三人的行为,并且,前者往往是作为公司的意思决定,后者则是公司对外的意思表示。若就此而言,两者则是有区别的两件事情。如果再从职能归属的机关上考察,如前述,当人们将业务执行职能理解为不能离开经营决策之时,它当然必须而且只能归于董事会,并表现为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上。而公司代表职能(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则不同,它直接由公司法第113条的第2款专项作出了规定,即“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一名组成人员,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但董事长的法定代表人职权却被公司法规定为董事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上述两方面的分析表明,作为经营意思决定的业务执行职能和公司对外代表职能是“分离”的。可以说,公司法人机关职能分化为若干机关职能时,经营层职能就同时分化出了相对独立的“业务执行意思决定”和“公司法人代表”两种职能。并且,后者采取了“单独行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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