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商标产权的权利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9-08-09 01:23:15


  企业改制中商标产权的权利如何界定

  企业改制中商标产权的权利界定主要涉及商标权的转让、变更、许可使用等问题。

  1. 商标权的转让

  商标权转让是商标注册所有人依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合理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商标权转让涉及商标权主体的变更。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以被依法转让。商标权转让是商标权人依法处置其商标权的行为,是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表现,也是商标权利用的一种形式。商标权转让可分为合同转让与继承性转让两种形式。

  企业在改制中涉及商标权转让的情形较多。企业改制中的商标权转让与通常情况下商标权转让一样,应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并按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主要应做到:

  (1)商标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应当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

  (2)属于类似商品的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只能全部转让。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这是因为如果允许类似商品商标被分割移转,就会造成一个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的情况,这是商标法不允许的。不过,类似商品商标的全部转让不得超越商标注册时所限定的商品种类。非同种也非类似商品上分别申请同一商标或近似商标并获得专用权的,则可以分开转让或部分转让。

  (3)受让商标权的改制企业应符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4)企业转让商标权时应处理好涉及该商标权的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属于共同所有的注册商标,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转让;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征得商标被许可人同意;当企业商标权已被作为商标权质押合同的标的时,转让商标权应事先经质权人与出质人同意,或事先按质押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再进行转让。出质人所获得的转让费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 商标权的变更

  企业对改制中出现的商标权的变更,应该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事项,否则会使变更后的注册商标得不到商标专有权,而且注册商标有被撤销的可能。企业应向商标局送交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及变更证明,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权人相应证明并发出变更公告。企业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其事项不涉及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它只是商标权外在表现形式的改变。

  商标权变更后,也会涉及相应的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如原商标注册人已将商标权许可给他人使用,那么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应继续履行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涉及到诉讼问题,变更后的商标权人应承受原商标中的权利与义务。

  3.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企业改制后,如果原来的企业存在,那么可以以使用许可合同为中介,许可改制后的企业使用原企业的商标,而改制后的企业也可以以使用许可合同为中介许可其兼并的公司使用其商标,这样可以形成一个商标使用许可网络。国际上很多知名的跨国公司就是采用这一方法实现全球化经营的。如果改制后新企业承包原企业,如果原企业希望继续使用其商标,也应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同的签订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4. 品牌延伸

  企业改制后,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的营业范围要扩大。而扩大的营业范围原来核准的注册商标在商品范围上不同,这时就要另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不能直接在原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原注册商标,否则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例如,某美容品厂原生产美容产品,经改制后在产品结构调整中又生产洗涤用品,将原注册在美容类别上的商标用在洗涤用品上并打上注册证明,即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而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