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06 11:31:15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的处理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税务机关具体审核调定的权限是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均是区县属企业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中有市属企业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转让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

  企业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l)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转让资产的验资报告;

  (4)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