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发布时间:2019-08-31 15:46:15
婚姻效力存在瑕疵,要么就可能会因此导致无效的情形,要么就是可撤销的情形。在生活中需要根据其具体发生的原因来进行判定,那么导致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导致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二、婚姻无效的救济方式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要求撤销结婚登记,,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可撤销婚姻的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
不同的原因其所带来的后果情形是不一样的。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导致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怎么样的呢?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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