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7 09:08:15
旅游合同纠纷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山东日照中院判决卢萍诉日照旅行社等旅游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偶然因素发生旅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直接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与直接侵权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应根据受害人选择起诉对象的不同,判决一方或者多方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
1999年8月,卢萍与原山东省日照市国际旅行社(现为日照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活动,途中乘旅游大巴前往目的地。因驾驶员杨祝民违章超车,卢萍乘坐的车辆与对行车辆发生相撞,致使卢萍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杨祝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萍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五级、九级两处伤残。
该客车系首钢总公司下属的齐鲁基地建设总指挥部所有,事发时由指挥部租给原日照市国际旅行社使用,并指派职工杨祝民驾驶该车。事故发生后的近十年间,虽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以及多方协商,但始终未就卢萍的伤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日照市国际旅行社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日照旅行社承担,齐鲁基地建设总指挥部已被首钢总公司撤销。,请求日照旅行社、首钢总公司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0余万元。
裁判
,日照旅行社未确保游客在旅游途中的人身安全,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对于卢萍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杨祝民接受指挥部的指派,驾驶客车运送卢萍等游客,途中因其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首钢总公司对杨祝民违章驾驶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卢萍依据旅游合同可要求日照旅行社予以赔偿,依据乘车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亦可要求首钢总公司赔偿。日照旅行社与首钢总公司虽基于不同的原因而承担赔偿义务,但二者在本案中所承担的赔偿数额一致,其中一方赔偿完毕,则二者与卢萍的债务均归于消灭,这种情况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卢萍的人身伤害是首钢总公司驾驶员杨祝民违章所致,故日照旅行社赔偿后可向首钢总公司追偿,首钢总公司承担的是终局责任。:日照旅行社与首钢总公司共同赔偿卢萍各项损失34万余元,日照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首钢总公司追偿。
首钢总公司不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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