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特性

发布时间:2019-08-09 16:45:15


  核心内容:通常认为,所有权是对物的支配权。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所有权的特性,感谢您的关注。

  【所有权的特性】

  一般认为,所有权本身具有如下一些特性:

  1、整体眭。或者称为单一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量的总和,而是对标的物有统一支配力,是整体的权利。不能在内容或者时间上加以分割。所有权人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即使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分别归他人享有,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性质也不受影响。

  2、完全性。或者称所有权为完全权,所有权是就标的物为一一般支配的完全权。所有权作为一般的支配权,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源泉。与所有权不同,他物权仅在使用收益上于一定范围内有支配权。

  3、恒久性。所有权有永久性,其存在没有存续期问,不因时效而消灭。

  4、弹力性。或者称为“所有权弹性”、“归一力”。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权利,即使所有权的所有已知表征权利均被剥夺,仍潜在地保留其完整性,这种剥夺终止后,所有权当然地重新回复其圆满状态。

  对于所有权的这些特性,各国民法通常都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有的国家对所有权的一些特性作了明确规定,如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所有权的整体性和弹力性:“财产所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属于他的财产实施不与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相抵触的并且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任何行为,其中包括将自已的财产让与他人所有;向他人移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自己仍为财产所有人;抵押自己的财产和以其他方式为财产设定负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其中“向他人移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自己仍为财产所有人”的规定,表明了所有权的整体性和弹力性。

  根据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特性,学者通常在理论上以“支配权”来定义所有权。如台湾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谓以全面的物之支配权能为内容之权利”。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者.指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大陆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独立支配的权利。”

  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权利体现的是社会关系。民法的所有权是基于所有物而产生的所有权人与他人的财产关系。民法上讲所有权,不仅要讲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权利,主要是讲所有权人与他人的关系。在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上也讲所有权,但由于这些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不同,调整的所有权关系也与民法不同。由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而民法上的所有权体现了平等的民事关系。行政法、经济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的关系,因而行政法、经济法上的所有权体现的是行政管理的关系。比如,国家依行政权征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体现了行政管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