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终审一事故赔偿案 农民工实现同命同价
发布时间:2019-08-23 04:50:15
新华网福州2月26日电(记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林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受害方亲属支付赔偿金、丧葬费等18万元。
2006年8月3日,林某驾驶的货车与盛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厦门金尚路发生碰撞,盛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林某负全部责任,盛某的亲属起诉林某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
因盛某生前系农村户口,原被告双方就赔偿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发生争议:林某主张应按户籍登记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盛某的亲属则主张盛某于1996年就离开家乡到厦门工作,并在厦门结婚、购房,故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本案受害人盛某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盛某在厦门结婚并购买商品房入住,生前长期在厦门工作生活。在确认盛某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时,应客观考虑盛某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均在城镇的因素,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法官指出,“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价格标准来衡量的,民事赔偿的并不是人生命的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格,即经济损失,不同人的死亡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判定民事赔偿时,不能不兼顾这种差异。
遵循民事赔偿重在弥补损失的原则,,其损害赔偿标准和城镇居民一致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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