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九生律师:孙伟铭二审仍应处死刑

发布时间:2020-12-12 21:17:15


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致人4死1伤后,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已提起上诉,其家属在此过程中8月4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以期获得改判从轻处罚。我个人认为二审不应改判,理由如下。
1、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并非法定的量刑情节,而是酌定情节。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只能适当地考虑犯罪后的态度,因为犯罪后的态度再好也绝不能抵消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它只表明行为人的悔罪的程度,因此要坚决摒弃过去那种“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的错误做法。
2、孙案发后至一审判决确定前,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里(司法的慢性无疑给足了其赔偿的时间和机会),孙并没有对5个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任何赔偿乃至补偿,其犯罪后的态度并不好,不能证明其有悔罪的态度。直到一审判决确定后,其才轰然一惊(其可能原以为以交通肇事进行定罪量刑),为苟全自身的性命,赶紧进行赔偿,但这时的赔偿已经不能证明其有刑法意义上的悔罪。如果,这时二审据此赔偿进行改判,一违反了刑法关于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意义的立法本意,这是法律效果不好;二是容易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即投机取巧者,可以进行刑钱交易。据此放大,后果不堪设想。
3、刑法量刑的酌定情节中必须考虑到犯罪时的社会环境和条件。、经济形式下,尤其是在不同的治安形势下,其社会危害性是有差异的。犯罪的时间、地点,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对量刑有着影响。例如,在灾区或重要节日发生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就比发生在非灾区或平时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因此,量刑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酌定量刑的轻重。本案即是如此,无论是时前,还是时下,,频频出现,而且一起比一起惨烈、悲酷,甚至有人呼吁专门设定醉酒驾车的刑法处罚条款。所以,就此而论,在目前的特定社会环境、条件下,为实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的目的,为减少、最大限度地杜绝此类案件,也不应改判。
4、最后,要区别胡斌赔偿的刑法意义,胡斌案发后,一现场报警,二积极进行医疗救助,三,案发后几日即进行了完全巨额赔偿,这一系列行为使其完成了刑法意义上的悔罪,但就是如此,一审其仍然在法定刑内获得了最高刑。由此,可见,孙在二审期间进行赔偿的意义和胡斌显然是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