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一年后生女 被告掏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0-03-10 17:28:15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李女士,一年后产下一女,她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赔偿包含孩子抚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获悉,,李女士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对孩子的抚养能力降低,因此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孩子的抚养费13797元,其他各项经济损失38527元。

  2007年12月28日,李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小客车发生剐蹭。李女士的左腿被电动自行车压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50多天。

  经交管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张某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李女士出院后,因怀孕一直未进行伤残鉴定。

  2008年12月23日,李女士生下一女。孩子出生两个月后,李女士申请伤残评定,交管部门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李女士就赔偿问题多次与张某协商未果。司机张某在庭上辩称,事故发生时,李女士并无子女,孩子是事故发生一年之后才出生,所以不同意赔偿孩子的抚养费。

,张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驾驶的小客车与李女士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女士受伤致残,电动自行车毁损,张某应对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以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女已经是李女士的实际抚养人,李女士因伤致残,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其抚养能力也相应降低。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