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搭便车出车祸车主应否赔偿?》

发布时间:2020-02-06 10:35:15


【案情】

李某走路上班途中遇见朋友刘某,便顺路搭乘刘某的摩托车,途中摩托车不幸与一面的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肇事者见状逃逸。李某花去医药费一万余元,因找不到肇事者,李某与刘某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分岐】

搭便车出车祸车主应否赔偿?

第一种意见:刘某搭乘李某没有收取李某任何费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是出于好意,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因此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刘某驾驶的摩托车是机动车,属高速运输工具,刘某应有保障乘车人李某的安全的一般义务。事故发生后,在与之发生碰撞的肇事车逃逸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刘某应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待到寻到肇事车主,刘某可以再就自己的支出赔偿数额向肇事车主追偿。

【管析】

邓彬彬同志赞同第二种意见。我国《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作业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免责。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而摩托车以至于机动车的范畴。因此本案刘某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从事高速运输工具作业,对李某的受伤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当然,刘某赔偿后,在找到肇事车主后有权向其追偿。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搭便车属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并非歹意,上升到民法理论,属于善意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原则,所以在处理“好意同乘”纠纷时不能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减少甚至免除其好意者民事责任才符合“善良风俗”。如果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责任或大部分赔偿责任,等于“好心没好报”,让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会舆论也不赞成。所以笔者认为处理这类纠纷,要先认定该纠纷的性质是情谊行为,还是受合同法约束的法律行为,只有把握住这个前提,才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案中的刘某让李某搭便车的行为完全是出于朋友情谊而给予李某的无偿帮助,并没有达成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交通事故系由面的造成并逃逸,好意方刘某无任何过错,让刘某承担肇事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平,因此笔者更加赞同第一种意见。

作者: 郇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