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5 16:51:15


  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人会议,是指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能够在破产程序中表达全体债权人的意见,并对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表决的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是债权人行使债权和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最高决议机构。

  实践中,注意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把握:

  1?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行使债权和破产参与权的决议机构。债权人参加已经开始的破程序,并行使各种债权人的权利,是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关系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而实现的。债权人会议是通过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参与破产程序的组织。

  2?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监督机构。债权人会议虽不是常设机构,但其是固定利益的代表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地位,对整个程序各个阶段的进行及中止、和解等重大事项具有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例如,清算组成员不尽职责,在行使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过程中,未能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会议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撤换清算组成员;如果破产债务人不能全面遵守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有权提请人民法院重新恢复破产程序。

  3?虽然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思的机关,但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个别债权人的利益相冲突时,个别债权人应服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即服从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相关依据】

 破产法(试行)

  第十三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十四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