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撞上路边泊车骑车人死亡 轿车主人要赔10%
发布时间:2019-08-09 23:48:15
三轮撞上路边泊车骑车人死亡 轿车主人要赔10%
路边泊车遭遇无责赔偿,车主喊冤:我为什么要赔10%死亡赔偿金
“遇到交通事故了,并且死人了,非常非常的倒霉、无辜,有很多问题求助大家。”近日,一条出现在某网论坛上的求助帖引起了网友关注。
发帖网友称,她的车停在自家楼下马路边的正规车位里,结果一辆三轮板车撞了上去,骑车人重伤不治。交警告知机动车主,作为无责任车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负担死者10%的死亡赔偿金。当事车主对此无法接受,发帖求助,希望大家给出出主意。
爱车泊在车位竟“撞死”人
“我应该赔吗?给个理由先……难道他撞到树,要找树赔吗?”记者联系到这位女网友时,她仍旧为赔偿的事愤愤不已。“事发时我正在家里看电视,不知道楼下的车被撞了。还是交警打电话,让我赶紧下楼。到马路上一看,伤者已经被送走了,车上一大摊血,我的车撞的也很严重。围观的人说,这骑三轮车得多快的速度撞上去啊,愣把自己撞死了。第一次经历这种事,把我吓坏了。警察当时判我没有责任。可5天后警察又打电话通知我那人死了,我还要赔他!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这位女网友了解,死者是来京务工者,以收废品为生,据说是新买的这个二手三轮车,事发中午又喝了点酒,向别人展示车况的时候,由于速度太快,才撞上停在路边的车,结果不治身亡。事发后,女网友自己掏钱修了车。“我要是起诉对方赔修车钱,,以他的家境可能也赔不起。我只能自认倒霉了,但是我自己修车也就算了,郁闷的是还要让我赔他!”
:车主依法该赔
,就源自饱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其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对方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车主应该赔偿,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就没规定人、车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可以免责,除非行人故意为之。
对于无责赔偿的具体数额,法官为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分别是49万元和25万元,按照10%的比例,车主要赔对方4万余元,如果死者是农村居民,这笔赔偿为2万余元。除此之外,无责车主还应按10%的比例支付对方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等等。从保险方面看,商业三者险不赔偿无过错责任,交强险的无责赔付额度只有1万余元,车主仍难逃自掏腰包支付高额赔偿金的结局。
“当然,无责赔偿通常按10%计算,但法官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赔偿比例,所谓不超过10%,也就是说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如果过错恶劣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少赔些,比如说只赔4%、5%。”法官告诉记者。
道交法76条再遭质疑
“死者家属如果讲理,我们可以帮着走交强险赔他们一些,毕竟死者的妻子和孩子这种情况也很可怜。如果死者家属不讲理,那就去起诉我们吧!”女网友作出如此表示。在网络论坛里,网友大都也觉得如此赔偿没道理。“车里没人,他自己撞上来结果你要赔钱,唉!有点离谱。”“太可怕了。有这样的规定吗?不光开车要小心,停车也要小心啦?”
到底是什么让法律变得“不讲理”了呢?法律人士从立法层面对此进行了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的“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是基于《民法通则》,根据民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对别人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是,如果说无过错原则是在人、车不对等的强弱关系下才被规定的,那么一辆停放在车位里的机动车,和一辆疾驰而至的三轮车,到底孰强孰弱呢?
记者注意到,《民法通则》与道交法76条在主体的表述上存在差异。《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道交法76条是把主体简单界定为“机动车”,对机动车的具体状态不加以区分。因此出现了“停车挨撞也得赔”的情况。显然,不区分机动车的具体状态,一刀切地适用无过错责任是不合理的,也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这个前提。
法律人士认为,有关法律应具体分析机动车处于不同状态的事实,对由此导致的赔偿责任作更为细化的规定。事实上,国际上也存有这样的先例,根据丹麦有关法律,骑自行车者撞上停靠的汽车而受伤的案件也是只适用一般的过错规则。
虽然道交法76条施行后不久就已经进行了修改,但在“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上仍存有不合理的泛化现象,如果不加调整,不仅不能实现无过错赔偿原则的初衷,还会使得在人、车事故中,车主多少带有一丝“原罪”的色彩:要时刻防备可能被法律追究,甚至在没有丝毫过错、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的风险,谁让你有车呢。实际上,法律不应在保护一个弱者的同时伤害更多的人,也不能为考虑一方利益而牺牲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给您支招儿
虽然这种停车挨撞被索赔的事对车主来说难以防范,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只适用于社会道路,如果车辆停放在不具有公共通行性质的路面上,发生事故则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
不允许公众通行或不作为公共交通使用的道路,则不属于法律上的道路,如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大院内的甬道等不具有公共通行性质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城市小区内的道路一般供该小区内的居民通行,不对外开放,不具有公共性,属于非道路,在城市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通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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