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因交通事故遭不幸 福利院获15万元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8 16:43:15


  无儿无女无亲戚,56岁的艾荣华自小被福利院收养。2008年12月,一场交通事故夺走他的生命。昨日,,福利院基于对艾荣华生前履行的抚养和照顾义务,有权提出赔偿请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荥经县社会福利院153246元。

  2008年12月,成都高新区居民吴捷驾车经成雅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时,与行人艾荣华发生碰撞,艾荣华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艾荣华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吴捷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56岁的死者艾荣华自小父母双亡,1964年被雅安市荥经县社会福利院收养。此后,艾荣华在福利院度过了他的大半生,终身未婚,没有直系亲属第三人参与了诉讼),要求赔偿艾荣华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作为事业单位的福利院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成为此案争论的焦点。荥经县福利院代理律师称,荥经县社会福利院与艾荣华之间已形成了实际上的抚养关系,福利院就是艾荣华的监护人及继承人。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却认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荥经县福利院根本不具备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

  2009年12月14日,,驳回福利院的起诉。福利院上诉至成都中院。,。

,认为艾荣华生前由原告福利院抚养、照顾其生活的事实清楚。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原告福利院作为孤老残幼的法定收养单位,在履行抚养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对的权利。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