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7天出交通事故 销售商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7 04:16:15
云南省会泽县一农民杜某六万余元购得一辆低速载货汽车,没想到仅驾驶7天就因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在与销售商达成退车赔钱和解协议之后,销售商却以受到威胁没有表达真实意思为由拒不履行。杜某一怒之下将车辆销售商和生产商双双告上法庭。经两审终审,2010年10月12日,曲靖中院二审判令由销售商会泽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杜某购车款及相应损失65900元。
车主:7天新车就出事故
2009年3月19日,会泽县者海镇的农民杜某到会泽某商贸有限公司以636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英田牌”低速载货汽车,该公司承诺帮助杜某办理落户手续,因此没有及时开具购车发票。可好景不长,杜某只过了7天的新车瘾,3月26日,杜某驾驶该车行驶在国道213线时发生交通事故侧翻,致使车辆受损。经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制动系肇事前不合格,该车左前、右后制动间隙过大,右后制动器有油污,致使自动效能不良”。杜某当即找到销售商办理退车赔偿事宜。
销售商:答应退车又反悔
4月27日,经会泽县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杜某与销售商会泽某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杜某将农用车退还给经销商,经销商退还杜某支付的购车款63600元,并承担看车费300元,吊车施救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15000元,并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上述款项。可到期后,经销商却以签订和解协议时受到威胁,该和解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愿,该协议内容无效为由拒不履行。和解无望后,,要求车辆经销商和生产商连带赔偿上述各项损失合计80900元,并提交车辆说明书、强保卡、车辆技术鉴定结论、和解协议原件等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
庭审中,会泽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不是“英田牌”农用车的经销商,公司只是出租了销售场地及办公用房给生产商江苏某集团,具体销售事宜由该集团自行处理,原告杜某何时购车自己并不知情。该车发生事故后,公司是在受威胁、迫于压力的情况下才签订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并提交公司与江苏某集团签订的《直销协议》,欲证明自己不是“英田牌”农用车的经销商。
生产商:杜某不是该车买主
生厂商江苏某集团辩称,杜某并未向公司购买该车辆,该车是发给楚雄经销商的,买主应是沈某而非杜某,售价应是53125元而非原告所诉的63600元,销售日期是2月16日而非3月19日。该车明明是杜某购买,该集团为何出现这样的抗辩呢?原来,早在2月19日,沈某即向会泽某商贸有限公司交付定金5180元,但没有得到该汽车,后该公司于3月19日以636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杜某,但生产商尚未知情。
生厂商还辩称,该集团在会泽无经销商,会泽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自己无关,自己是不适格的被告,且该车没有取得牌证,不可以投入营运,故不存在停运损失。该车辆技术鉴定结论不科学,申请重新鉴定,请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一审:部分支持杜某诉求
,杜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受损车辆是从经销商会泽某商贸有限公司购得,该车经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会泽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直销协议不能证明其不是江苏某集团在会泽的经销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威胁的情况下与杜某签订和解协议,但该车没有牌证无法营运确系事实,且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产生停运损失,故对其诉请赔偿15000元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被告江苏某集团作为车辆生产者,生产出厂即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销售给会泽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该汽车销售给杜某,双方均有过错,对杜某的损失双方应负连带责任,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据此,,二被告10日内连带返还杜某购车款63600元,并赔偿施吊费1000元,看车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同时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会泽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曲靖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销售商承担全责
经曲靖中院审理认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使用中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引发的赔偿纠纷,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的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失引发的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纠纷。根据本案“英田牌”车购买人杜某在一审中的诉讼主张,本系车辆质量问题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法理,本案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仅对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对非本案所涉车辆直接销售方的生产商江苏英田集团有限公司因无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不具有约束力,因此,生产商江苏英田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第107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2)项之规定,依法判决由会泽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杜某购车款63600元,并赔偿施吊费1000元,看车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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