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摩托车超速致人伤残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9-08-15 22:43:15


  2011年8月17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景光119962.20元,被告熊大龙给付原告李景光13465.70元,扣除其已付,应付6465.70元。

  2010年12月18日17时10分许,被告熊大龙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李景光驾驶的电动车(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电动车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在董家镇后塘村砖窑路段时发生相撞。李景光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干(脑桥)脑挫裂伤;左侧颞叶、枕叶脑挫裂伤;左侧枕颞部硬膜下血肿(亚急性期);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部硬膜下积液;蛛网膜下脑出血。2010年12月28日,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熊大龙驾驶车辆占道超速行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景光不担责任。2011年4月7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报告书确认:原告李景光伤为四级伤残;其需部分护理依赖。

  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

  另查明:原告李景光系农业家庭户,其住院期间由其家人护理;肇事车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熊大龙,该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提出被告熊大龙驾驶车辆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根据合同约定只承担垫付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关于原告李景光后期护理费,因原告李景光的伤残等级未达到需要终生护理的程度,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根据原告李景光住院天数、交通状况及距离远近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为500元,原告李景光诉请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赔偿金额应依法核定,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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