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
发布时间:2019-08-06 02:15:15
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
2005年12月份,在北京市怀柔区发生一起13岁小学生携自行车(之所以说携是无法确定是推行还是骑行)与一客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此次事故经怀柔区交通支队认定,确定此事故不认定责任。
伤者当时伤势非常严重,因为抢救及时伤者年轻生命力旺盛才保住了性命。
因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只垫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简直杯水车薪。对于一个山区的农民家庭来说,简直是要命的。而且非常担心责任的问题,因为在荒郊野外的公路上,说一个13的小孩推自行车横过公路并不符合情理,小孩怎么会有那么强的交通意识?伤者家属也多方了解,咨询了很多律师都说非常有可能各打50大板,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如果真的那样这个家庭怎么承受的起,医疗费都是到处借的。根据我的多年办理交通事故的经验,我非常自信有把握让对方全额赔偿。
接受案件后我先调查雇佣关系、车主情况,因为司机是一个个人,告他意义不大,即使胜诉执行也很难。调查清楚雇佣关系、车主情况,为了保证执行又调查出保险情况。指导医院、收入、护理等证据的开具,将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块起诉。
,法官说我告的保险公司错误、责任也打算认定同等责任、颅骨成型术的3万元二次手术费因为没有实际发生也不打算判,这可不行,因为上这才13岁,颅骨修复要等成年以后才能进行,到颅骨不再发育最少也要10年以后,那时被告这样一个普通私营公司还不知道回怎么样呢?把我说得很害怕,幸亏提前有准备,我带了以前办理的大量同类事故的判决,和法官辩解有关法律问题,因为不是每个法官都对交通事故非常了解,他们每人一年也办理不了几个。交通事故的类型多种多样,加上新交法本身就疑问很多。不敢怎样我的话还是起了很大的作用,近日判决出来了,很理想,认定对方全责,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全额赔偿,余下的肇事方赔偿,3万元的二次手术费一分不差的都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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