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货车撞出癫痫病 电动车主获赔
发布时间:2019-08-30 00:31:15
2011年9月2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和商业险约定,付给原告邹小吉人民币172455元;原告邹小吉负担30%即计币33129元;被告钟名根赔偿原告邹小吉非医保用药费23469元,扣除被告汽车公司为被告钟名根垫付给原告邹小吉的74200元,原告邹小吉应该返还给被告汽车公司50731元;被告熊钢对被告钟名根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2010年8月21日18时左右,熊钢驾驶货车由梅林往高安方向行驶,行驶至丰高线湖塘理窑路段时,与邹小吉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邹小吉受伤的交通事故。邹小吉在医院住院治疗188天,用去医药费72702元。汽车公司在邹小吉住院期间通过交警部门已支付医疗费742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熊钢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邹小吉驾驶电动车支线横穿行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邹小吉出院时医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抗癫痫药物维持治疗,带药回家;有情况随诊;休息叁个月等。经法医鉴定,邹小吉构成七级伤残。
,肇事货车是被告钟名根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向被告汽车公司购买的,被告钟名根在使用该车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汽车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熊钢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作为实际车主和雇主的被告钟名根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作为雇员的被告熊钢应当与被告钟名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肇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邹小吉支付保险金。对于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金额为元23469。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由被告钟名根承担。被告汽车公司同意为被告钟名根承担垫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邹小吉请求赔偿的项目应依法确认,但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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