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交强险,车主承担全责?

发布时间:2020-02-13 10:10:15


  案情

  1年前,被告孙某某买了一部新车,但没有及时参保交通意外强制保险。凑巧,期间交通事故原告王某撞成8级伤残,造成各项损失计14万元。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某某与原告王某负同等责任。被告认为应各自负担一半损失。但是,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先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11万元,剩下的3万元,才由原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即要求被告承担了12.5万元。

  分析:

  首先,被告未参保交强险的行为是违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是车主的强制性义务。其次,被告未参保交强险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这里所指的损害后果,不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而是针对受害人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机会而言。正是由于被告的未参保行为,使原告王某丧失了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机会。再次,被告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参保交强险而不及时参保,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他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听之任之。第四,被告的行为与王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被告没有参保交强险,才造成王某丧失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2.5万元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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