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被追途中车撞身亡案

发布时间:2019-08-29 05:52:15


  9月1日上午,.6万元时,一直红着眼圈说话哽咽的她再也控制不住情绪,积蓄已久的泪水夺眶而出。是感激、是悲伤,抑或二者兼而有之,个中滋味恐怕连当事人自己也一言难尽。

  今年3月24日,北京市地安门。方薇的丈夫赵克(化名)在偷窃了一辆自行车后被多名群众追赶。就在赵克由南向北跨越道路中心护栏横过马路时,一辆小轿车正由东向西行驶。急于逃路的赵克仓促间无暇环顾四周,在身体与小轿车左侧后部接触后摔倒在地。

  3月30日,脑部遭到重创的赵克经抢救无效身亡。

  方薇和赵克是甘肃进京务工人员,膝下育有两个尚在稚龄的儿子,家庭困难,负债累累。

  方薇说,从赵克住院至去世期间,自己曾多次与轿车司机闻某联系,希望闻某考虑到自己的家庭困难,能协商解决此事。然而对方一直不予回答,也不用交强险无责赔付先行救治病人。

  “所有的医疗费都是我东拼西凑来的,闻某一分未付。”方薇认为,赵克虽有盗窃行为,但罪不至死,且还有两个幼子需要抚养,家中的经济困难外界应该可想而知。

  不久,方薇将闻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

  2009年7月17日,,一时间,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被告司机闻某当庭答辩时认为,就交通事故而言,死者赵克应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因为是赵克自己撞到车辆左后部,而且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另外一个被告———保险公司则答辩称,此次事故系赵克盗窃电动自行车后逃跑过程中发生,应认定为治安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应对原告进行交强险赔偿。保险公司还提出,,此次事件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赵克的死亡与司机闻某驾驶车辆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听完被告方的观点,原告代理律师说,本案在法律层次之外还引发了一场道德探讨———赵克虽然盗窃车辆,但他同样拥有一个行人的身份,对于机动车来讲是个弱者。

  在本案休庭后,本案主审法官张达多次分别与原告、被告司机以及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谈话,同时就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向当事人一一释明。

  据了解,,案件数量多、结案压力大,类似难调解的案件基本上在开完庭后,判决很快就会发送。但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却慎之又慎,与原告、被告司机分别面谈两次、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面谈一次,电话联系更不下几十次。是什么原因始终让法官放着案子不结而“执著”地进行调解,?

  对此,张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接到这个案子后,,因为无论赵克本身过错如何,对于他的家庭来说这都是一场悲剧,方薇作为一个进京务工人员收入低微,两个年幼孩子的抚养也是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据了解,,证实其确系贫困户,并就此免除了其相关诉讼费用

  “这个案子可不可以判?可以判。但是判了之后,被告肯定要上诉,最后还面临执行的问题。一来二去,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当事人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张达说。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就是赵克盗窃自行车之后身亡究竟算作交通事故还是治安事件,张达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这一解释,赵克事件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标准,故应算作交通事故。

  被告司机闻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开始,自己认为“不是我撞了他,是他撞了我”,并不能接受赔偿的要求。但是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工作后,自己也意识到了对方确实家庭困难,两个孩子的抚养是一个大问题,于是接受调解并赔偿相应款项。

  张达进一步向记者说明,相对而言,机动车是强者,行人是弱者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在法官处理类似案件时,即便行人有较大或是全部过错,也会倾向于让其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基于法律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据了解,随着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这类案件执行难已经成为长期以来难以化解的顽疾。对于上述这一情况较为特殊的交通赔偿案件能以调解结案,一位资深法官给予了高度评价。他对记者说,,;从当事人角度而言,诉讼意味着纠纷解决成本的扩大,由于诉讼程序的高度程式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的高度技术化,当事人进入诉讼必须借助于律师的帮助,这意味着相当大的费用支出,加之诉讼需交纳案件受理费,与行政调解相比,对当事人而言,也意味着成本的增加;此外,这类案件在通常情况下,诉讼当事人对抗较为激烈,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因此,“总的来看,通过诉讼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不是最佳纠纷解决方式,应充分发挥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

  在本案调解结束双方合影时,方薇含着泪向张达深深地鞠了一躬,她说:“我感谢能遇到这么好的法官。”

  “这是一场悲剧,但我希望能有一个好的结局。”离开法庭时,张达这样说道。

  说奇

  案子结束了,看似写下了一个相对完美的句号,但是细细品味,其中仍然有很多东西需要我们去玩味。

  说本案奇,奇在两点:一是赵克发生交通事故起因,他是偷窃自行车被追赶途中出的事,所以有人认为不该赔,就此,律师说法似乎令人容易接受:赵克相对机动车而言,他的身份是行人而不是偷窃者。第二,是赵克撞在车后部导致身亡,所以不该赔,这一点法律有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应该承担对方不超过10%的经济损失。

  好在三方争锋,终有法官调解解决,也算是幸事一件了。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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