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车辆酿事故 所有权人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1-05-21 23:53:15
8月18日,损害赔偿纠纷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洛南县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谈会成(化名)、谈会赢(化名)医疗费等损失1.3万元、3.15万元。
2009年9月13日16时40分,被告周波(化名)驾驶其所在单位洛南县某公司无牌面包车由商州回洛南途中,行经S307线69KM+900M处,在超车过程中与原告谈会成驾驶的豫MC5236小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谈会成及其车辆乘坐人谈会赢受伤及原告车辆受损。谈会成、谈会赢随即被送到商洛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谈会成为1.87万元,谈会赢为4.51万元。
:被告周波在事发时所驾车辆是被告洛南县某公司所有,,被告洛南县某公司做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不承担责任。鉴于原告谈会成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70%的损失,应予支持。。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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