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载朋友车出车祸 事故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0-05-02 06:55:15


  【案情】

  2010年8月7日,因同学聚会,那坡县居民张金、张宝、张三等6人乘坐闭宏驾驶的桂L82221号小型客车到云南省富宁县游玩,并于当天返回,下午14时30分,当行驶至320线79Km+9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广西德保县人黄生驾驶的桂L0869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小客车乘客张秀色当场死亡,驾驶员闭宏及乘客张宝、张三、钟景文、欧秀棉等五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10月8日,:认定闭宏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黄生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张金、张宝、张三、钟景文、欧秀棉等人不负此事故责任。

  事发后,死者张秀色由家属处理了后事。伤者闭宏、张宝、张三等人被送至那坡县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第二天又转院至右医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张宝共住院治疗和休息213天,共用医疗费35802.08元,后到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张三先后在三个医院住院33天,共用医药费24480.85元。据查,闭宏驾驶的桂L82221号小型客车于2010年2月24日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百色支公司投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黄生驾驶的桂L08697号货车系黄高田于2009年11月10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购买的,因该车属按揭购买(分期付款购买),行驶证车主则写明为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的一个下属公司即百色沃坛运输公司。每年由黄高田向沃坛运输公司交纳1200元代办手续费,该车所有手续由沃坛运输公司负责办理。购买该车时,临时车号为900807,2009年11月11日该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投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后,因涉及当事人多,各方无法和解,张秀色的家属、伤者张宝、,要求闭宏、黄高田、黄生、百色沃坛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百色支公司赔偿死者张秀色的赔偿金372755元;赔偿伤者张宝赔偿金188207.46元;赔偿伤者张三的赔偿金32591.89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审判

,一、闭宏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实施右侧通行的原则且通过急弯时车速超过每小时30公里,是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那坡县交警大队认定本事故由闭宏负主要责任是正确的,,并确定由闭宏负本事故65%的责任。二、黄生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急弯路段时车速超过30公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黄生系黄高田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但黄高田的桂L08697号货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投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黄高田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其余部分由黄高田进行赔偿。三、关于死者张秀色、伤者张宝等人的身份及责任问题:他们的户口簿虽然注明是住在那坡县城厢镇者庙村果力屯,属粮农,但自2008年以来,果力屯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果力屯已拼入那坡县城厢镇城北社区,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们多年来均在城镇以做生意为生,,他们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关于责任问题,他们乘坐闭宏驾驶的车辆,虽然是同学聚会,免费乘坐,但既然闭宏同意其乘坐自己的车辆,就应对其人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但由于闭宏未尽到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使他们受伤,他们无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关于百色沃坛运输公司的责任问题:沃坛公司虽然是桂L08697货车的行驶证所有人,但该车实际控制管理人是黄高田,黄高田每年向沃坛公司交1200元代办手续费,不属于管理费,故黄高田与沃坛公司不形成挂靠关系。,百色沃坛运输公司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五、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问题:(一)闭宏驾驶的桂L82221号小型客车所投的是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原告是本车乘坐人员,不属第三者,因此,平安保险百色支公司不负此事故的赔偿责任,由此车产生的后果责任由闭宏自行承担;(二)黄生驾驶的桂L08697号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百色市分公司投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额共计321000元,本事故造成人员一死三伤,对上述保险额应按比例计赔。,张宝和闭宏则按25%比例计赔;张三按5%比例计赔。据此,.35元;赔偿伤者张宝100318.37元;赔偿伤者张三19234.7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赔偿死者张秀色家属118985.65元;赔偿伤者张宝54017.58元;赔偿赔偿伤者张三10357.16元;总合计由闭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赔偿三个受害人共计523887.70元。

  【评析】

  本案审理中比较难把握的主要是责任分担,具体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的当事人责任认定的公文文书。本案中,经交警队现场勘查分析,认定闭宏负主责,黄生负次责,但黄生的代理人则认为,交警队的认定错误,本案应由闭宏负全责。那么,?能否更改交警队的责任认定?笔者认为,黄生的代理人虽然有这样的观点,但在法庭上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交警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程序和实体违法,更不能提供证据能推翻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因此,本案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贷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名义车主与车辆实际控制人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