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误工费的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9-08-10 08:10:15


  【案情】:

  2010年7月20日,赵某驾车在公路时行驶,因避让小狗与相对方向由刘某驾驶、搭载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受伤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股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失血性休克,至2011年5月20日出院,2011年9月2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伤势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12000元。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问题是关于陈某的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时间段是多长。

  【分歧】:

  针对陈某的误工时间如何确定,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误工时间只能计算到定残前一天;

  第二种观点认为,误工时间应该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误工时间应该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评析】:

  本站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同意第三种观点。

  误工费是受害人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正常工作,造成本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未获得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确定误工费有两个指标,一是误工时间,二是受害人的经济收入状况。

  就本次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定残之后鉴定机构建议休息的时间,是否能计入误工费的时间,这是值得考虑的。

  从维护法律的尊严出发,在当事人对误工时间产生分歧时,应该综合受害人的身体状况、住院病历及残疾鉴定书等结论进行考虑,硬性的依据鉴定书或医院的出院证明确定误工时间有失公正。所以,误工费时间应该以医院出院证明、鉴定结论为基础,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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