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吴某工作时两车致其受伤案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18:41:15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8日,李某驾驶浙A13936号车与王某驾驶的浙A51106号车迎面停放于某公司卸货通道内。李某操作不当,导致浙A13936号车与浙A51106车相撞,造成从两车间经过的吴某遭受事故伤害。下沙交警大队经调查,认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吴某无责任。

  吴某受伤后被送至浙江省中医院急救,被诊断为骨盆骨折、左骶骨骨折等,后接受手术,并住院至2010年8月6日。出院医嘱门诊复查、卧床休息一个月(建议陪护)等。2011年3月3日,经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吴某因本案事故伤害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间至定残前一日(2011年1月26日)。

  案件办理

  本案的关键所在是吴某受伤既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又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所须程序较长,需要先工伤认定,然后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主张赔偿。由于吴某是安徽某公司实施劳务派遣到杭州某公司的,这样吴某的工伤认定能不能在杭州进行认定就非常关键。如果安徽某公司没有为吴某办理社会保险,则吴某可以在杭州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只能到安徽认定。而交通事故赔偿需要收集证据,争取残疾赔偿金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通过吴某提供的信息,我们调取了吴某在派出所的暂住证信息,又查询了其工资发放记录,锁定了吴某在城镇工作、生活的事实。到目前,吴某交通事故案件已处理完毕,而工伤案件也已经在劳动能力鉴定阶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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