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私了后伤势显现 肇事一方担责

发布时间:2020-12-30 11:46:15


  1月12日,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索赔案件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虽然事先均表示过互不追究责任,但鉴于事后原告伤势显现,被告因此被判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万元。

  2007年10月3日,吴某驾驶助动车行至一个路口时,周某正推着电动自行车从厂区出来,准备横穿公路。当时,双方都没有注意过往车辆,结果导致两车相撞。吴某摔倒在地,但迅速爬了起来。事后,交警和120救护车都赶到现场,吴某觉得没什么大碍,称不需治疗。两辆车虽然均不同程度受损,但双方都表示不需赔偿。于是,交警在调解结果中记载:“双方私了,不需要就诊、赔偿。”

  不料,吴某在事发3小时后开始呕吐,逐渐昏迷,因此被家属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吴某左额叶、顶叶脑挫伤伴血肿;外伤性蛛血;左额颞部少许硬膜下血肿。为此,吴某起诉,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4万余元。

,事故发生时,原告系直行,被告则推着电动自行车穿越公路。在案发当时未作责任认定的情况下,,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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