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交通事故伤残十级赔偿案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20-05-27 01:14:15
2009年7月1日,蔡某驾驶王某所有的浙A07099号轿车在建华路九华汽车东厅门口附近,与唐某驾驶的助动车相撞,造成唐受伤、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杭州市江干区交警大队经调查,认定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诊断为左前交叉韧带断裂、腓骨骨折等症,经手术治疗后,于2009年8月2日出院。出院医嘱支具外固定,随诊,须专人护理两个月,注意营养。出院后,唐某多次到门诊复查。2010年1月19日,唐某再次入院拆除内固定。住院至1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须专人护理一个月,加强营养支持。2010年3月15日,,唐某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律师办案经过
经与唐某讨论案件,侯律师得知本案中蔡某、王某垫付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唐某对此也比较感激,遂与蔡某、王某达成了协议,同意蔡某、王某以保险公司可以赔偿的金额减去其已经垫付的费用之后全部赔偿给唐某。这样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之外,蔡某、王某就无须再赔偿唐某。唐某可以获得的赔偿款取决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与蔡某、王某垫付金额的差额。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就是尽可能地获得更多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侯律师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案对唐某获得赔偿款的利弊,尽量多地争取赔偿项目金额,最终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扣除蔡某、王某垫付的费用之后,唐某还可以获得近6.5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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