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某交通事故截肢案圆满结案

发布时间:2019-08-11 04:02:15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日,李某驾驶杭州某公司所有的货车车在火炬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滨康路时,与骑电动车在火炬大道由南向西左转弯的方某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坏、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认为李某、方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方某受伤后被送至浙医二院急救,被诊断为右大腿软组织毁损伤、右股动脉血栓等症,先后四次接受手术,并住院至2010年10月25日。出院医嘱注意休息营养,适当功能锻炼。于出院当日,方某即到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安装假肢,并进行康复训练至2011年1月26日,每天住宿费80元。2011年4月28日,经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评定,方某因本案事故所遭受的伤害构成一项五级、一项十级伤残,误工时间建议延长至180日为宜。

  2010年9月19日,方某就2010年8月31日前产生的门诊急诊费用和部分住院医疗费用向贵院起诉。贵院审理后认定至2010年8月31日前产生的门诊急诊费用4358.8元和部分住院医疗费用107574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保险公司还应赔偿93932.8元。此赔款保险公司已经支付。

  方某认为李某驾驶超过核定质量的车辆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其他运行车辆导致发生事故,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故李某应对方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李某所驾货车的车主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方某因本案事故不仅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李某等还应赔偿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另查,该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属于保险事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

  1、由于事故发生后医疗费花费甚巨,方某在此次起诉之前,先就医疗费部分提起了诉讼,并获得了9万多元的赔偿。本次诉讼就除第一次起诉之外的部分提出请求。

  2、本次起诉的关键是:

  (1)假肢费的赔偿问题。在这方面我们有丰富的经验,办理过省高院申诉并胜诉的案件。被告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对假肢的价格进行鉴定,但是在杭州市内没有鉴定结构对此进行鉴定,遂鉴定不能,。尽管如此,,还是到假肢公司进行了调查,做了调查笔录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这个案件很关键的问题是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在案件提起诉讼之前,从案情的细节入手,补充完善了证据,。最终实现了按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德诉讼目的。

  (3)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某生有一女,且还未办理户口登记。如何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也是要重点关注的。通过努力,也达到了诉讼目的。

  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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