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三死两伤交通事故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02:01:15
案情
2007年8月26日,王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GRZ918号轿车从某市驶往义乌,途径横店镇明清宫苑路段时,与董某驾驶的恒通分公司所有的浙GE2231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浙GRZ918号的司机王某当场死亡、乘客陈某、王某等受重伤。受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调查,认定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陈某、王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事故发生前一直在义务居住生活、工作。陈某亲属向侯律师咨询后委托侯律师办理此案。
办案经过及结果
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巨大。结合陈某的情况,律师认为为了保证能得到赔偿,应对事故中的两车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收集证据,争取陈某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受理该案之后,侯律师遂两手准备,。在证据准备基本满足案件需要的情况下,。现在此案已处理完毕,死亡赔偿金达到了预期目标,按城镇标准计算。陈某的亲属已取得绝大部分赔偿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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