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清推定同等责任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23:09:15


  8月3日,损害赔偿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轩承担原告刘创义肢费、义肢维修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的50%为111304.7元。(222609.4 x 50%= 111304.7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3日8时16分,刘创无证驾驶苏NM5116机动三轮车沿楼尚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6KM+900M处时,与孙轩无证驾驶的从路北侧缺口冲向路面的无牌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乘坐机动三轮车的原告刘创受伤,。住院期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已达成协议且经执行和解履行完毕,但义肢安装费用赔偿未果。原告于2008年1月27日安装义肢后,。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事故方依法分担。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因均系超出交强险部分,故而因由双方按责承担。由于事故双方均系机动车,且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故而推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经核定后具体为:义肢费、义肢维修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共合计2226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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