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致使正常行驶出租车内人员伤亡的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19-09-27 00:13:15
【案情回放】
车主黄某请周某做司机。2011年11月23日,周某驾驶黄某的一辆自卸车时,周某因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车驶上右边花隔带后侧翻,压中同方向李师傅驾驶的一辆出租小轿车,造成出租车上乘客曾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件分歧】
,要求黄某、周某和李师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黄某、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太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李师傅是否应对在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不负事故的责任,并且他在运输的过程中也不存在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李师傅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警认定李师傅不负事故的责任,但曾某是他车上的乘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的规定,造成曾某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并不是其本人的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所致,故李师傅应负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曾某乘坐李师傅的出租车,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李师傅负有将其安全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的义务。因在途中发生车祸造成曾某身亡,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如何承担责任,关键是看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李师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认定本案事故责任由周某独自承担,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他理应负事故后果的赔偿责任。而周某是黄某请的司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曾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黄某和周某承担。
,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应按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于肇事的自卸车属黄某所有,周某是其雇请的司机,他对造成事故存在重大过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雇主黄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某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李师傅在事故中无责任,依法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1月30日,:黄某、周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2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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