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人致死的定罪
发布时间:2021-01-27 22:26:15
核心内容:骑自行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沿人行横道线行走的霍某撞伤致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下面由小编详细介绍。
【案例介绍】
郇某是某大学在校学生。某日清晨,郇某与班上的同学相约骑自行车到市区外郊游。在路上,郇某与同行的同学一边赶路,一边聊天,车速较慢。在骑至城乡结合部的某交叉路口时,一名骑在前面的同学招呼郇某,“骑快点儿,马上红灯了!”郇某见路口的黄色交通信号灯已经闪亮,立即加快车速,想趁红灯未亮之前冲过该路口。由于没有注意路口的行人和车辆,在郇某骑至人行横道线附近时,才发现一位行动迟缓的老人正在沿横道线通过该交叉路口。 郇某急忙采取紧急的避让措施,紧捏刹车,并下意识地按了一下车铃,但由于其骑的自行车刹车失灵,该避让措施未能发挥作用。自行车高速冲向老人,将其撞倒在人行横道线上。老人的头部磕在交通信号灯的水泥台沿上,当时血流不止。郇某与同行的同学立即将老人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老人因伤势太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郇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郇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霍某由于年龄较大,行动迟缓、反应较慢,在通过该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路口的车辆通行情况,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检察机关依法对郇某提起公诉。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骑自行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沿人行横道线行走的霍某撞伤致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社会危
害性上的要求较高。只有在交通事故中致害能力和造成的损害结果都比较大的机动车一方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就自行车而言,由于其结构、性能、致害能力和造成的损害结果的限制,其社会危害性与机动车是无法相比的。所以,属于非机动车范围的自行车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驾驶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且,在我国,自行车的数量远远大于机动车,是大多数人的El常代步工具,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如果将自行车也纳入交通肇事犯罪的范围,势必造成交通肇事犯罪的数量激增,不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会造成刑法的打击面过宽,产生矫枉过正的负面效应。对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其侵犯的客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定罪量刑,譬如:骑自行车实施交通行为的过程中,如果由于过失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可以以过失伤害罪或者过失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可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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