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借200万并转借给他人 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2年,李某应王某的要求,从余某处借款200万元转借给了王某,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2014年12月9日,经余某、李某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李某尚欠借款200万元。当日,李某向余某重新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余某二百万元(¥200万元),限1年还清。借款人李某。”
到期后,余某向李某催收未果,,要求李某及其妻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经查明,李某与陈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夫妻关系一直存续至诉讼前,陈某对李某向余某借钱转借给王某的事并不知情。
提问:李某向余某所借200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借钱转借他人,已经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夫妻共同受益,另一方才承担偿还责任。李某将所借余某的200万元转借给王某,其妻陈某对此并不知情,也未从该借款中获得收益。李某向余某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李某个人债务。具体理由如下: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上我国立法采用的是“用途论”,即以一方所举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来认定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在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须注意的是,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不能以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衡量。只要是正常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生产、经营所举债务即使未能实际产生收益,亦应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还应从债务的发生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本案中,虽然李某向余某借200万元发生在李某与陈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余某出借上述款项时,并未告知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知道借款之事。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李某、陈某夫妻之间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另外,结合李某陈述的本案借款经过、用途等情况来看,李某已承认涉案借款转借给了王某,且提供了王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陈某亦未享受该200万元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无论对内还是对外,李某向余某所借200万元均应当认定为李某个人债务,陈某不需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