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妈妈获刑20年 法律关于黑恶势力犯罪如何量刑?
爱心妈妈获刑20年,这真真印证了那句“罪有应得”。7月24日上午在武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李利娟一审获刑20年,,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利娟及其男朋友许琪等16人采取威胁、欺诈等手段,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敲诈勒索、诈骗、职务侵占等一系列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她是“爱心妈妈”,她是“河北好人”,她还是“为抚养孤儿散尽百万家财的女企业家”。
一切在2018年5月戛然而止。河北武安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当月发出了一篇文章——《从冰山一角看“爱心妈妈”李利娟的两面人生》,文中明确指出,“李利娟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证据确凿”,并且已被刑事拘留。
李利娟的事发源于武安工业园区一员工的报案:2018年4月4日,李利娟等人以格力邯郸(武安)园区线路迁建项目影响其探矿权为由,多次伙同他人,带领初高中学生、残疾智障儿童,采用“语言威胁、用车辆堵路、往施工基坑里跳”等方式阻拦施工,导致该迁建项目完全停工。2018年4月25日,。而随着侦查的展开,李利娟被挖出来的罪名也越来越多。
据了解,李利娟实施敲诈勒索的法宝是爱心村的孩子,曾因电梯不稳讹诈某宾馆17万余元,继而又以药物过敏为由,讹诈某医院12万余元。对于这起电梯事件,记者从多方获知了详情。
2013年6月,李利娟在武安市某宾馆乘坐一部外挂电梯,其间电梯发生故障,随后电梯恢复正常,李利娟走出电梯后前往宾馆餐厅就餐,餐后离开宾馆。此后不久,10多个十来岁的孩子来到宾馆堵门,声称李利娟因电梯不稳造成腰部受伤。宾馆负责人赶忙看望李利娟,并将其送医。
据介绍,李利娟在武安市某医院就诊的是内科,医院开了治疗胃病的药物。其间,许琪也来住院,与李利娟同住一间病房,医院为其开了治疗高血压的注射药物。由于许琪就医过程中饮酒,医院就给他停了药,但停药后,李利娟却表示医院将给许琪的药物输给了自己,造成药物过敏。纠纷发生后,又有多名孩子和社会人员到医院堵门。
经过商谈,宾馆给了李利娟17万元赔偿,医院给了12万元。在此过程中,宾馆、医院都没有报警。“他们对于名人有所忌惮,经不起折腾,害怕后续纠缠,因此不敢报警。”武安市一位媒体人透露。针对上述事实,李利娟曾向媒体说,她因治疗尾椎骨骨折时输错药差点成为植物人。案发后,李利娟家属对外称,宾馆和医院所付上述款项是宾馆和医院主动给予的损害赔偿。
李利娟带着孩子阻工的是位于上泉村口的高压塔施工项目,李利娟认为施工项目侵占了其拥有探矿权的矿区。李利娟此前提供的补偿明细表上写明,她要求补偿其勘查费2000多万元,并划拨50亩土地。由于要求得不到满足,李利娟多次利用收养的孩子对项目进行阻工。
李利娟的种种“不光彩”的行为总结一下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拒绝和政府部门合办福利机构、拒绝将孤儿接入公办福利机构、拒绝安全检查;
2.借众多孤残儿童名义频频向有关部门“套取”低保金;
3.以残疾孤儿和弃婴做“挡箭牌”,“敲诈勒索”企业,不答应其条件就带孩子们前去“闹事”;
4.为达到“敲诈”目的,不顾孩子危险,让残疾智障儿童阻止重点工程建设;
5.对不听话的孩子,采取殴打恐吓、不给饭吃等手段逼其就范。
有关黑恶势力犯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法律关于黑恶势力犯罪如何量刑?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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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