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100名女性获刑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如何量刑?

导读:偷拍100名女性获刑。据悉,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夯先生”是外企高管,他在被抓获后表示:“我没有想到这么严重,我以为只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最多触犯治安条例,没有想到是犯罪”。这人啊,实在是作。放着那么好的生活不过,都知道违法了,还没想到是犯罪吗?最终,王某雷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万元。那么,法律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如何量刑?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偷拍100名女性获刑】一家名字里包含“91”的视频网站存在感极高,这家网站包含着数以万计的淫秽色情视频,活跃着上百万用户,保持着非常高的更新频率。

  “夯先生”是网站用户之一,因为上传的视频数量多,视频清晰度高,而被其他用户奉为“大神”。这位“大神”在2015年至2018年初,两年左右时间,与近100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拍摄性爱录像,就在这家网站非法传播和贩卖。

  “夯先生”能够成为人们口中的大神,与他的两位“合伙人”不无关系,一位是留美学生杨某文,他负责将“夯先生”拍摄的视频在境外传播售卖,所得收入与“夯先生”二八分成,“夯先生”占80%,将钱款打入国内的一家银行账户里,开户人刘某。刘某并不是“夯先生”本人,而是他的粉丝,南京一家法资企业的年轻工程师。他负责帮助“夯先生”收款,兑换成美元存入“夯先生”的美国账户,并从中收取每一万元一百到两百不等的“辛苦钱”。

  “夯先生”负责拍,杨某文负责传,刘某负责收钱,由此可见,“夯先生”的淫秽色情视频的非法传播和贩卖有了一条完整的链条,并且三人之间仅仅是合作关系,对于每个人的真实身份,彼此之间并没有太过详细的了解。“夯先生”此举狡兔三窟,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

  就这样,三人售卖了淫秽视频100余部,卖了上万人次,获利一百多万。如果不是浙江丽水警方及时破获,这数字怕是还要上升。

  2017年7月11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了“护苗2017”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件,浙江丽水“12.26”特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入选,成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护苗2017”专项行动的第一批全国典型案件。在对部督"12.26"案件进行回头看过程中,丽水警方发现了“夯先生”在这家91网站上出售淫秽视频的线索,分局随即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专案侦查,并将该案层层上报。

  经过缜密侦查,开发区公安分局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雷等人通过现场搭讪,社交软件聊天等形式,约会不同女性并对性爱过程进行偷拍,将性爱视频以200元至300元一部的价格在91网站上进行出售,受害女性达到300余人,涉案价值超500万元。而王某雷就是“夯先生”。

  2018年1月,“夯先生”王某雷在上海被抓获。

  据悉,王某雷,身高一米八,英国留学归来,是上海一外企高管,年薪上百万。

  据王某雷交待,因工作的需要,他经常出入机场、饭店、酒吧,跟他主动搭讪、示好的女子很多。渐渐地,王某雷成了“情场高手”。2015年下半年,王某雷在浏览黄色网站时,发现很多人在网络上发自拍视频。

  随后,王某雷注册了网名为“夯先生”的账号,开始在网站上放一些“自导自演自拍”的性爱视频。因为情景过于真实,很对一些“粉丝”的胃口,一时间,“夯先生”成了众多“宅男”的偶像,随着“夯先生”知名度越来越高,拥有越来越多粉丝,王某雷的虚荣心得到了很大满足,他很快决定通过贩卖这些淫秽视频来大赚一笔,于是他对每部视频进行了明码标价,公开在网上出售。

  “我没有想到这么严重,我以为只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最多触犯治安条例,没有想到是犯罪”,落网后的王某雷这样说。

  2018年7月,。,王某雷、杨某文、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处罚金40万元;,并处罚金15万元;,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3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