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闹事乘客强行下车遭拒 哪些情形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导读:2月24日,在四川仁寿开往成都的一辆大巴上,一名男乘客强行要求下车被拒后,一脚踹向正在驾驶的司机。27日,据公安机关消息,闹事乘客张某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哪些情形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轰动一时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乘客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仍是禁而不绝,不断上演。

  2月24日,在四川仁寿开往成都的一辆大巴上,一名男乘客强行要求下车被拒后,一脚踹向正在驾驶的司机。此时,该大巴车满载38人。所幸,驾驶员冷静处理,停车至安全地带后报警求助,而同车乘客也及时制止并拉住闹事乘客。27日,据公安机关消息,闹事乘客张某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监控 还原

  强行下车被拒 乘客一脚踹向司机

  26日,记者从成都市交通运输局获取了事发大巴车的监控视频,并采访了大巴车所属公司,比较完整地还原了事发情形。

  24日下午,省汽成运五分公司驾驶员周超,驾驶川AL1968号客车从仁寿返回成都,车上满载38名乘客。监控视频显示,当日下午14:06左右,当车辆行驶至天府大道科学城地铁站附近时,车上一名男性乘客突然强行要求下车。根据规定,客运车辆运行中途不能上下客,司机周超便劝说其回到座位,待车辆到达终点站后再下车。但司机的耐心解释,以及乘客的多番劝阻,都没能说服该男乘客。这名男乘客不仅对正在驾车的司机进行言语攻击,还飞起一脚,踹在了司机握在方向盘的右手上。尽管被蹬踹,但在受到攻击之时,司机周超还是紧紧握住了方向盘,保持大巴车平稳行驶,而旁边的乘客也立即上前,制止并拉住闹事乘客。随后,大巴车减速行驶至安全地带停下,司机报警求助。

  依法 惩治

  追究刑责 闹事乘客已被刑拘

  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都加强了对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打击。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多部门强调,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客运大巴必须到规定的地点才能上下客,但这名男乘客不仅无视规定,先是言语攻击,后更是用脚踹正在开车的司机。此时,大巴车满载38人,一旦出现意外,后果无法预料。27日,记者从天府新区公安分局官微获悉,闹事乘客张某(49岁、仁寿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哪些情形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开枪射击。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