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会车不畅派出所门前械斗获刑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2019年3月8日,、黄某、林某聪等15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会车不畅,一方打砸车辆
2018年2月12日22点左右,夏某华和夏某孝行驾车至那社乡大洛村村部附近路段时,遇到了林某和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因道路维修,与占道对向行驶的面包车无法会车,双方互不相让并发生言语争持。林某随后打电话给黄某叫人来,而王某亦赌气提议弃车离开并把车辆被堵的事情告诉村民以求声援。之后,黄某组织被告人林某聪等5人来到现场,手持木棒对夏某华驾驶的轿车后挡风玻璃等部位进行打砸,林某和王某见状,害怕事情闹大便予以劝阻并引导夏某华将车开离现场。
不服车辆被砸,双方闹至派出所
次日(2018年2月12日)凌晨1点左右,夏某孝不服车辆被砸,便打电话给苏某组织陈某等5人来到凤山县江洲乡坝上,并组织众人找来木棒、钢筋等工具藏于车上,率众窜至那社乡大洛村一景区停车场内,确定王某家位置后夏某华直接把被砸烂的轿车开进王某家停放。那社派出所接警后来到处置,夏某孝、夏某华跟王某在那社派出所办公室内协商赔偿事宜。
事态升级
双方在派出所门前械斗
在院外等待的林某则组织黄某等5人找来钢筋、木棒等工具,并窜至那社乡人民政府大院内,见到曾有过节的陈某,两人便发生口角、肢体冲突。更夸张的是,黄某等5人跟苏某等7人手持钢管、钢筋、木棒等工具在那社乡人民政府大院内那社派出所门前械斗。
派出所民警见状予以制止并把苏某等人带入办公室,而陈某、刘某则跑往那社乡人民政府外躲藏。约半个小时后,刘某在那社乡中心小学门口被黄某等4人发现,即对刘某进行殴打,其中黄某德用一块石头砸中刘某头部导致其昏迷,黄某将昏迷的刘某拖至路边水沟后离开现场。
15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中最高被判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林某、黄某等15人为逞强耍横,或者仼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械斗,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共同犯罪过程中,15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黄某胜、林某彬等8人是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
: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胜犯寻衅滋事罪,;其余12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缓刑一年不等。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