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小学生遭恶犬扑咬致重伤 动物咬人如何维权?

导读:3月12日,有家长反映称,河南汝州朝阳路小学附近两名学生遭到恶犬扑咬。记者多方了解到,事发3月11日下午,事件致1名8岁男童受重伤,狗主人将狗控制后逃离现场,警方已介入调查。那么,动物咬人如何维权?

  3月12日,有家长反映称,河南汝州朝阳路小学附近两名学生遭到恶犬扑咬。记者多方了解到,事发3月11日下午,事件致1名8岁男童受重伤,狗主人将狗控制后逃离现场,警方已介入调查。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男童被一犬只扑倒在绿化带里,并遭到撕咬,男童不断呼救,两名男子到场将狗控制后未对受伤男童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扬逃离现场。

  现场目击者王露(化名)称,当日下午,她开车去学校接孩子,将车停好后从远处看到,在事发地自己的女儿被犬只扑倒,随后该犬只对另一名男孩进行撕咬,狗主人后带狗逃离。

  3月12日上午,受伤男童家属称,男童伤势严重,昨晚做完手术后,目前正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其出示的诊断证明显示,男童被诊断为多发性动物咬伤:腰部、臀部及右下肢开放性损伤。

  汝州朝阳小学校长于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地在学校南方约1000米左右,目前,学校已加强学生防犬知识学习。

  3月12日,记者从汝州警方获悉,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正在查找该伤人犬只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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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求民事赔偿,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是普通动物咬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实行过错原则,但是有免责事由。但如果是禁止饲养的动物咬人的,实行无过错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免责事由”

  二、如果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故意或者放任动物咬人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体重在30-40公斤,身高在60-70厘米的犬。大型犬体格魁梧,不易驯服,气大勇猛。而超大型犬是指成年时,体重在41公斤以上,身高在71厘米以上的犬种。这类犬种只适合特种职业饲养、适用,而不饲养居民饲养。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较轻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法律我们可以看出,若一般民众饲养禁养的大型、超大型犬,那么当饲养人监督或者管理不当的情况下,造成犬伤人或致人死亡的事故,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中管理者的行为状态,认定管理者是属于过失还是故意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据此认定管理者是否构成犯罪。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