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最低刑期由五年变为十年?如何“反拐”?重拳出击!
2019年两会期间阎志先生提出“拐卖儿童犯罪的刑期起点调整为十年以上”
“儿童的伤,是全社会的痛。”今年3月,,严厉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继续呼吁严厉打击拐卖儿童行为。
《议案》称,拐卖儿童行为伤害的是社会上最脆弱、最无助的弱小群体,撕裂了人们最看重的骨肉亲情,挑战了社会伦理底限,社会影响恶劣。因此,他建议参照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拐卖儿童犯罪的刑期起点调整为十年以上,从严打击。
《议案》还指出,应将“儿童”的定义与国际接轨,从现行“不满10岁”扩大到“18岁以下的任何人”,以扩大儿童保护范围,消除不法分子拐卖较大年龄未成年人的侥幸心理,同时有利于开展儿童打拐的国际合作。
去年两会期间,阎志就提出要加强对收买者的打击力度。今年他再次呼吁,取消刑法第241条第6款“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
在阎志看来,收买方对拐卖行为的发生和主动拐卖者具有同样重要的影响,加强对收买者的惩戒,有利于降低买方市场需求,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他同时还表示,不仅要对“拐卖未遂”情况从严惩处,也应对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予以强化和细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抢夺、是否实施伤害与出卖,其行为都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对公开抢夺儿童、有组织当众拐骗行为,即便是未造成被害人被拐走、出卖的后果,但对公众造成了严重心理恐慌,应视为加重情节,从严惩处。
关于拐卖罪我国如何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在我国,拐卖罪是没有追溯时效的,也就是说,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能贩卖未成年的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两会期间阎志先生的提议,是近年来丢失孩子的父母们的心声,是整个社会无比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从小处说散的是一个家,往大的说,毁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贪图利益走上不法道路的人为何敢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法律?从法律到执行各个环节是否完善?我国法律是否能够重拳出击?如何出击?法律将作出何种改变?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