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值夜班遭遇危险 值夜班遭性侵算不算工伤?
25岁的唐理(化名)家住湖南省长沙,大学毕业时通过校招成为某国企的员工,已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工作两年多。
25岁女工值夜班被猥亵
2017年3月29日,轮到唐理和许倩上夜班,按照总机房内部的惯例,两人一班,轮流值守,替换休息,这天的上半夜由唐理负责监控仪表,下半夜由许倩接替。凌晨1时30分左右,唐理沿着楼廊去卫生间,经过步行楼梯处时,突然被人从身后紧紧抱住,“谁啊,”她吓得惊叫了一声,对方立即捂住她的嘴巴:“不许喊!”
接着,她被勒住脖子拖至步行楼梯通道拐角处,安全门随即被对方用脚蹬上。通道拐角没有照明灯,借着楼梯靠墙窗户透出的月光,唐理隐约看见是一名身材魁梧的男子,脸上露出凶狠的神情,整个身体抵住她动弹不得,一手把她的嘴巴紧紧捂住,一手胡乱摸她的身体,唐理拼命挣扎,趁隙狠狠咬住对方的手指,“哎哟,”被咬痛的男子放开手,转而骑压在唐理的身上,对着她的头部和脸部以及身体乱拳挥舞。
“快来人啊,救命!”唐理终于发出了短促的呼救,一会儿,楼梯走廊似乎传来了脚步声,男子迟疑数秒,站起身子迅速向楼下逃窜。当两名保安赶到现场时,只见唐理衣衫凌乱,连连惊呼着:“不要碰我!”许倩上前追问原委,唐理继续哭泣不止,不肯回答。一直到第二天上午,唐理始终恍恍惚惚,不让人靠近自己,反复说着“不要碰我”这句话,在此期间,还出现了两次小便失禁的情况。公司派人和闻讯赶来的唐理父母陪同她前往医院。
不认定工伤后“民告官”
法庭交锋
,2017年12月1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
在这次开庭中,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对唐理在上班期间遭受性侵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法庭上,唐理的代理律师与人社局重点围绕遭受性侵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进行了激烈交锋。
终于认定为工伤
2018年4月12日,。,包括认定唐理目前精神状态的意见,唐理所受精神损害与性侵事件因果关系的鉴定。
针对原告当庭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人社局仍然辩称,,金某与唐理在工作上没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金某对唐理的性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等。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上述项目的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3、交通食宿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①适用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②应先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③所必需的陪护人员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亦按此计算
4、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参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相应标准)
5、生活护理费: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④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加以调整,计算期限可参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⑤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暂无具体规定,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确定。
6、伤残补助金
一级:g×24;
二级:g×22;
三级:g×20;
四级:g×18;
五级:g×16;
六级:g×14;
七级:g×12;
八级:g×10;
九级:g×8;
十级:g×6
①g指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伤残津贴
①一级:g×90%;二级:g×85%;三级:g×80%;四级:g×75%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五级:g×70%;六级:g×8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伤残津贴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