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二伤,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1-12-25 22:269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591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月27日中午,杨昌贵驾驶其妻彭大碧所有的贵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石阡县本庄镇街上往乐桥村方向行驶,12时50分,当该车行驶至铜修线(铜仁一修文)203KM+400M处时,将正在路边修理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邓某及旁边围观的被害人覃某、杨某撞倒在地,造成杨某死亡,邓某、覃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昌贵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覃某、杨某无责任。经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覃某、邓某为轻伤一级。杨昌贵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杨昌贵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杨昌贵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昌贵支付了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杨昌贵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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