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按规定实施安全措施,引发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

【导读】《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适用的前提应是驾驶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故意驾驶或者遗弃车辆离开的情形。

10月2日晚,戴金辉驾驶赣DK××××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约60吨石英沙,自吉安县永阳镇前往吉水县黄桥镇生力源玻璃厂。当日23时40分许,戴金辉驾驶车辆沿吉水县赣粤高速连接线自东往西行驶至5KM+550M路段时,因左前轮车胎漏气,将车停靠道路右侧,并电话联系补胎,但未按交通法规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三角警示牌等安全措施。同年10月3日凌晨,被害人王某2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因未看清前方车辆,与赣DK××××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尾部相撞,造成王某2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2经抢救无效于10月11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戴金辉在不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将车驶离现场至有光亮之处等待补胎。10月3日凌晨4时许,交警找到戴金辉告知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传唤其归案。经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戴金辉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2负次要责任。戴金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戴金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戴金辉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戴金辉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戴金辉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网站声明:本文“因没有按规定实施安全措施,引发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