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姐弟被生父扔下坠亡案将再开庭 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如何量刑?
2021-12-25 22:49198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911个文字,大小约为9KB,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导读】重庆南岸区锦江华府姐弟“坠亡”案将在下周二(12月28日)上午再次开庭。7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检方指控称,年仅2岁的雪雪(化名,女)和1岁的弟弟洋洋(化
重庆南岸区锦江华府姐弟“坠亡”案将在下周二(12月28日)上午再次开庭。7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检方指控称,年仅2岁的雪雪(化名,女)和1岁的弟弟洋洋(化名),系被其父亲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共谋杀害。
陈美霖收到的法院传票显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案一审将在下周二再次开庭。当事人供图被害幼童的母亲陈美霖12月24日晚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她当日从法院拿到开庭传票,法官告知她,下周二开庭时将对该案一审宣判。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这起悲剧发生在2020年11月2日下午3时30分许,居住在南岸区锦江华府4单元15楼的雪雪、洋洋坠楼身亡。经警方侦查,该起坠楼事件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两个幼童的爸爸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是嫌疑人。
起诉书指控称,张波婚内与叶诚尘恋爱,后与陈美霖离婚。因叶诚尘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2020年2月左右,张波离婚当月,两人便共谋杀害雪雪和洋洋,多次讨论后,决定采用意外高坠的方式杀死雪雪和洋洋。
此后,叶诚尘曾多次催促张波作案,2020年10月,张波曾伺机作案未成,同年11月2日下午,张波将雪雪和洋洋从15楼家中扔到楼下,致两孩子死亡。
接近案情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虽然张波当时的“悲情表演”骗过了小区居民,但警方在进行现场勘查时还是发现了问题。
办案机关在发现疑点后,随即将张波列为重点嫌疑对象。经过几番问话,张波交代了作案过程。之后,叶诚尘也被警方控制,但叶诚尘最初并不交代。办案单位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其手机信息后,叶诚尘才被突破。
7月26日第一次开庭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共同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机关用四个“极其”来描述张、叶二人犯下的罪行,建议法院严惩两名被告人。
参加庭审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公诉机关的意见是张波、叶诚尘两被告人属同等地位,法庭也没对主从犯问题当庭进行认定。庭审中,主从犯认定问题成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论焦点。
张波当庭表示,是叶诚尘当天割腕逼迫他对两个孩子动手。叶诚尘对此否认,她辩称割腕的目的是迫使张波离开自己,因为她认为杀害孩子是张波没办法做到的事。叶诚尘委托的辩护人认为,因为叶诚尘并没有逼迫张波去杀害幼童,她应被认定为从犯。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张波和叶诚尘都有悔罪。”参加庭审的人士说,叶诚尘及其辩护人都多次提到,希望给予被害人亲属经济赔偿。
一前深刑庭法官、现律师此前告诉澎湃新闻,本案肇始于二被告人婚外恋造成两名被害人原生家庭破裂。根据起诉书,女方仅因男方已有子女影响其与男方婚恋关系为由提出杀人动机,且与男方多次共谋杀害男方子女,为了实现犯罪目的,女方多次催促男方实施犯罪,二人杀人动机极其卑劣。男方采取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二名未成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
同时,本案两名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过错,加上被害人亲属情绪激烈,社会关系无法修复。本案舆论关注度较高,造成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虽然按照目前死刑政策,一般情况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考虑本案具体因素,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处二人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是不可能。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一锤定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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